【勞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來源: | 作者: 佚名 | 發(fā)布時間: 2023-11-16 | 2846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四十五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期限自動延續(xù)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xié)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zhí)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jiān)察范圍。
  第五十條 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障事業(yè),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xié)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七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zhèn)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五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y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六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lián)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第六十八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確定;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九條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雙方協(xié)議解決;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jiān)護權。
  父親死亡、無監(jiān)護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的,母親的監(jiān)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女方的撫養(yǎng)要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shù)胤稍鷻C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lián)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lián)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sh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lián)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